柳某与李某子女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李某前后经历三段婚姻,原配、第二任妻子均已经去世,李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配留有四名子女,第二任妻子、柳某婚前各自带有两名子女。李某年老后由柳某长期照料,李某病故,未订立遗嘱。李某原配的四名子女认为柳某之前是保姆,不具备继承人资格,还主张柳某私自转移、侵占李某退休金、存款,要求房产、存款、抚恤金全部由四名亲生子女继承;柳某认为自己是合法配偶,多年尽心赡养,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矛盾尖锐。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柳某与李某办理合法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保姆身份不影响配偶继承权。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是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各方争议的存款,需要结合银行流水、日常开支凭证判断是否存在转移隐匿,不能仅凭口头陈述认定侵占,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多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零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