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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家属回迁安置房遗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赵某与配偶王某在村内自建房屋 11 间,两人生育赵甲、赵乙、赵丙三名子女,赵某父母早年已经死亡。赵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多年之后该自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王某和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置换三套回迁房,另有征收补偿款项。赵甲、赵乙、赵丙长期在国外定居,和王某就赵某遗产分割、回迁房份额划分产生巨大分歧,各方对遗产怎么保管、怎么变现、怎么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被继承人赵某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继承人分散在国内外,遗产又是回迁安置房,处置流程复杂,适合启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全体继承人可以共同推举王某担任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制作遗产清单、保管房屋、通知海外继承人、协商后续处置方案,保障所有继承人知情权、分配权,避免遗产长期搁置、贬值或者产生额外纠纷。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