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谢某外甥女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谢某独自抚养女儿林某长大,林某和陈某恋爱同居十余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林某因病先于谢某去世,谢某摔伤之后行动不便,无人照料,陈某选择留下来持续照顾谢某日常起居、看病就医,承担全部生活开销,并且负责谢某身后丧葬事宜。谢某和陈某先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名下两套房产在其去世之后归陈某所有。谢某去世后,谢某的外甥女得知房产安排,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属于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该房产,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陈某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协议本身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外甥女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对方,在有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并且扶养人已经履约的情况下,外甥女无权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这套房产,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