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周某居住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秦某之子林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林某因故离世,遗留由秦某老宅拆迁置换得来的 70㎡、120㎡两套安置房屋,拆迁协议中明确包含秦某原有房屋的安置权益。林某去世后,秦某一开始和周某、孙女共同居住在 120㎡房屋内,长期生活习惯、观念冲突不断,矛盾持续升级。秦某提出自愿放弃两套房屋的继承份额,只希望单独居住 70㎡小户型,享有终身独占居住权,周某不同意,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人不能单独占有该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该小户型排他居住权。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核心是以放弃继承份额作为对价约定居住权的效力认定问题。双方达成的居住安排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当初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但登记只是居住权物权设立要件,不代表双方的合同直接无效。秦某原本就是老宅的产权人,案涉安置房来源于秦某原有房产,老人对房屋来源存在重大贡献,在自愿放弃继承利益的前提下,保障其终身稳定、独立的居住权益,符合公平原则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法院可以支持其居住权请求,并判令配合后续登记。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