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丙与林某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林某甲。双方于200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的某商业网点房屋归林某丙所有,该房屋登记在林某丙名下,属其个人合法财产。
2013年,林某丙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及两名律师的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其去世后案涉房屋由儿子林某甲继承。遗嘱由林某丙及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见证书。同年,林某丙与赵某乙登记再婚。
2018年,林某丙因病去世。此后,案涉房屋一直由林某甲管理、收益。现林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判令案涉房屋归其继承所有。被告赵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林某丙个人合法财产。其所立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系林某丙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林某丙去世后,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最终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案涉房屋由林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与个人房产遗嘱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审查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确认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林某丙所立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且有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完全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据此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体现了对打印遗嘱形式审查的严格把握。
其次,关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林某丙在立遗嘱前经医院检查神志清楚、计算力记忆力定向力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明确具体,将特定房产指定由儿子林某甲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或伪造、篡改的情形。在房产继承实务中,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是审查重点,本案医院出具的神志清楚证明为遗嘱效力认定提供了有力佐证。
最后,关于再婚配偶继承权与遗嘱继承的衔接。林某丙立遗嘱在先,与赵某乙再婚在后。遗嘱系林某丙对其个人财产的提前安排,不因后续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失效。赵某乙作为再婚配偶,虽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提示,在再婚家庭房产继承中,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房产指定由子女继承,可有效避免再婚配偶与子女之间的继承争议,保障房产按本人意愿传承。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林某丙所立打印遗嘱符合该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案涉房屋系林某丙个人合法财产,其通过遗嘱指定由林某甲继承,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乙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