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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丁与原告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宋某甲、长女宋某丙、次女宋某乙。宋某丁于2023年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宋某丁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的房屋一套,系其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单位集资购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丁去世后,方某、宋某甲、宋某乙均同意依法分割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宋某丙明确表示不同意,导致遗产无法顺利分割。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各方份额并判令宋某丙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宋某丙辩称,其并非对继承份额有异议,而是担心母亲方某无退休工资,房屋过户后可能被宋某甲取得,影响母亲养老;且其经济状况不佳,认为父母此前在拆迁款分配上偏袒宋某甲。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宋某丁与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方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为宋某丁遗产,由方某、宋某甲、宋某丙、宋某乙四人均等继承。方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继承份额,合计享有房屋的主要份额,三名子女各享有相应份额。因各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对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法院按按份共有方式处理,判决确认各方份额,宋某丙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与法定继承份额确认的纠纷,其核心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范围的界定及继承人份额的计算,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系宋某丁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单位集资购房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先析产、后继承”原则,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方某的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仅剩余一半份额属于宋某丁的遗产。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准确界定遗产范围是分割的前提,本案法院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与遗产份额,避免了将配偶个人财产误作遗产分割。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宋某丁未留遗嘱,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方某及三名子女均等继承,各得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方某最终享有的房屋份额,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与继承份额之和,高于三名子女各自享有的份额。本案清晰展示了夫妻共同房产继承中份额计算的具体方法,即配偶份额与继承份额的叠加计算,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确认与赡养担忧的区分。宋某丙不同意过户的主要理由并非对继承份额本身有异议,而是担心母亲方某的养老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区分了继承份额确认与后续赡养安排两个问题:继承份额依法确认,不因继承人的赡养担忧而改变;赡养问题则应另行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遗产分配的异议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继承人赡养问题的关切不应成为阻碍遗产依法分割的理由,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后续房屋处置及赡养事宜。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案涉房屋一半份额归方某所有,另一半作为宋某丁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四名继承人各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宋某丙虽对过户持异议,但未就继承份额本身提出相反证据,法院依法确认各方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