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乙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即长子周某己、次子周某丙、长女周某丁、三子周某庚。周某庚于2001年因工伤去世,原告周某甲系周某庚之女。周某己于2024年去世,被告周某戊系周某己之女。
周某庚与妻子孙某结婚时,曾居住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处平房,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某乙与吴某名下。后周某庚与孙某在院内空地上自行新建房屋居住。2019年,该片区房屋被征收,周某乙、周某甲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房一套。同年,周某乙、吴某、周某甲三人共同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安置房。2022年,吴某去世。
吴某去世后,周某乙出具放弃所有权申请,表示自愿放弃案涉房屋所有权,将其赠与孙女周某甲。周某乙、周某己、周某丙、周某丁共同出具申明,明确周某乙与吴某的子女均主动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同意将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办理至周某甲名下。原告周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中属于吴某的份额由其继承。四被告均到庭表示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放弃继承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周某乙、吴某、周某甲共同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吴某去世后,其名下享有的份额应由其配偶周某乙及子女共同继承。现四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吴某名下的份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案涉房屋中属于吴某的份额由原告周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拆迁安置房权属认定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处理家庭成员共同作为买受人购买安置房后的份额继承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案涉房屋源于原平房的征收补偿,但安置房系周某乙、吴某、周某甲三人共同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三人均为合同载明的买受人。在房产继承实务中,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应以安置协议及买卖合同载明的权利人为准,而非简单沿用原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法院据此认定吴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该份额在其去世后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厘清了安置房的权属基础。
其次,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吴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某乙及四名子女。庭审中,四名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吴某名下的房屋份额,同意由原告周某甲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各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系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确认。这一处理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房屋产权的集中和后续登记手续的顺利办理。
最后,关于拆迁安置房继承中的家庭协议效力。本案中,周某乙及各子女共同出具申明,明确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同意将产权办理至周某甲名下。此类家庭内部协议在拆迁安置房继承中较为常见,其效力认定应结合协议形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综合判断。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到庭确认协议内容,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体现了对家庭内部财产安排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为拆迁安置房继承中家庭协议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参考。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吴某去世后,其配偶周某乙及四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吴某名下的房屋份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案涉房屋中属于吴某的份额由原告周某甲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