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与郑某乙、周某丁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与周某戊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的三处房产。林某于2022年立下代书遗嘱,将上述房产指定由周某甲、吴某甲、周某乙继承。林某去世后,法院于2023年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三原告各继承1/6份额,周某庚继承1/4份额,郑某乙继承1/4份额。周某庚于2024年5月去世,其继承人周某丁表示放弃继承,其份额由郑某乙继承,故郑某乙的份额变为1/2。
因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周某甲、吴某甲、周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三处房产。庭审中,双方均不同意对房产进行评估作价,均同意在执行阶段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分割。法院据此判决三处房产可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由三原告与郑某乙按1/6、1/6、1/6、1/2的比例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份额确认后共有房产分割的执行阶段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按份共有房屋的变现分割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继承份额的既判力与后续分割的关系。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各继承人对案涉三处房产的按份共有份额,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在份额已确定但各方对房屋实物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原告在份额确认后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并非重复起诉,而是为实现继承权益的必要后续程序。
其次,关于房产分割方式的实务选择。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当共有人数量较多、份额分散且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实物分割往往不具可行性。本案中,双方均不同意评估作价,但均同意通过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法院据此判决准许拍卖,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又兼顾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房产价值的最大化。
最后,关于转继承份额的认定。周某庚在诉讼前去世,其继承人周某丁明确放弃继承,其份额由郑某乙继承,法院据此确认郑某乙的份额为1/2,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确保了共有份额的准确界定。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各方对房产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判决通过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符合该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