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与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孙某乙。后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孙某乙由吴某抚养,孙某甲不支付抚养费。孙某乙成年后参加工作,未婚且无子女,于2023年8月因病去世。
孙某乙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奖金、退还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及职业年金,并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亦有余额,上述款项合计250000元,均支付至吴某账户。原告孙某甲作为孙某乙的生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上述遗产。被告吴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乙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母孙某甲、吴某。法院将上述款项区分为货币遗产与抚恤金、丧葬费:货币遗产共计130000元,由孙某甲、吴某各继承一半;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参照继承规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由二人各分得一半;丧葬费5600元因孙某甲未举证证明支出情况,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虽以货币遗产为主,但其对继承人范围认定、遗产与抚恤金的区分以及份额均等原则的适用,对房产继承实务中涉及房屋折价款、租金收益等货币化财产的处理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继承人范围的认定。被继承人孙某乙未婚无子女,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母。孙某甲与吴某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法定继承权不因离婚而消灭。孙某甲作为生父,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确认了离婚不影响父母对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资格,这一规则在房产继承中同样适用——若被继承人未婚无子女,其房产遗产应由离异父母共同继承。
其次,关于遗产与抚恤金的区分处理。法院准确区分了货币遗产(奖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与抚恤金、丧葬费的性质。抚恤金系死者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继承规则在近亲属间分配。这一区分在房产继承中同样重要:房屋折价款、租金收益等属于遗产范畴,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则应单独处理,不能混同分割。
最后,关于均等分配原则的适用。在无遗嘱且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本案中,孙某甲与吴某虽已离婚,但对孙某乙的骨肉情感和精神打击相同,法院据此均等分配遗产及抚恤金,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房产继承中,若各继承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房屋折价款亦应按均等份额分配。本案为房产继承中货币化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孙某乙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孙某甲、吴某为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二人均无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故均等分配货币遗产及抚恤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孙某甲未举证证明丧葬费支出情况,法院对该项费用不予处理,体现了举证责任规则的严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