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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工龄贡献对应的产权份额属于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前妻再婚期间,使用本人及已故前妻的工龄优惠,购买并登记了一套房改房。购房时,前妻的工龄优惠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房屋出资的贡献相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与已故前妻的婚生女,以及现任配偶(前妻去世后再婚的配偶)的子女,就该房屋的权属和继承份额发生争议。现任配偶一方主张房屋属于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现任配偶的遗产处理;前妻的子女则主张,购房时使用了母亲的工龄,工龄优惠对应的产权份额应属于母亲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精神,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工龄优惠虽然不是直接的“财产”形态,但它在购房时实际减少了购房款支出,形成了可量化的财产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故前妻的工龄优惠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房屋出资的贡献相当,应按照工龄贡献和现金出资的比例,酌定各方对房屋的产权份额。最终认定:已故前妻的工龄贡献对应房屋约22.85%的产权份额,该份额属于前妻的遗产,由其子女依法继承;购房现金出资源于被继承人与现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任配偶享有约24.795%的份额;被继承人本人享有剩余约52.355%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房改房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的,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政策福利,而是可以量化、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利益。即便房屋登记在在世一方名下,已故配偶工龄贡献对应的产权份额仍然属于其遗产,其他继承人有权主张。主张这一权益时,需要提供单位房价计算表、工龄证明等材料,证明已故配偶工龄确实被折算,并尽可能量化工龄优惠在购房总对价中的贡献比例。建议在处理房改房继承时,不要只看产权登记,先核查购房时是否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再确定遗产范围和各继承人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