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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的居住权登记在先,房屋后被抵押,法院:抵押权实现不得损害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房屋所有权由儿子继承,但明确约定照顾其多年的保姆可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老人去世后,儿子办理了继承过户,保姆也依据遗嘱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此后儿子因生意周转,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未还,银行起诉要求拍卖房屋优先受偿。保姆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不应因拍卖而被赶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同一财产上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权利实现遵循“登记在先、效力优先”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姆基于公证遗嘱取得居住权并已依法登记,该居住权合法有效;银行的抵押权设立程序亦合法有效。保姆的居住权登记时间早于银行抵押权登记时间,抵押权实现不得损害在先设立的居住权。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对房屋进行司法拍卖,但拍卖公告中须载明房屋负担保姆的终身居住权,买受人竞得后应承受该居住权,保姆可继续居住至去世;驳回银行要求涤除居住权后拍卖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不因房屋被继承、出售或抵押而当然消灭。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时,关键看登记时间先后:居住权登记在先的,房屋拍卖须“带居拍卖”,买受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建议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受遗赠人或居住权人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越早,对抗在后抵押权、买受人的效力越强。反过来,银行等债权人在接受房产抵押前,应核查房屋上是否已登记居住权,避免抵押物因负担居住权而大幅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