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由全体子女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育有五个子女。老人去世后,公租房承租人一直未变更,房屋仍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此后该房屋被征收,其中一个子女以自己名义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独占了全部补偿款。其余四个子女认为,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应作为老人的遗产处理,遂起诉要求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承租权本身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直接继承;但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去世、拆迁补偿利益已经确定的,该补偿利益属于承租人遗留的财产性权益,可以作为遗产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在房屋被征收前已经去世,承租人未变更,拆迁补偿利益应属于老人的遗产范围,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其中一个子女独自签订协议、独占补偿款,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该子女向其余四位子女分别支付相等数额的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租房承租权本身不是遗产,不能像商品房一样直接继承。但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分割,实际占有补偿款的子女不能以“我签的协议、钱在我手里”为由独占。建议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遇到拆迁时,全体继承人先就补偿款的遗产性质和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明确各自份额,避免个别子女利用签约便利侵占全体继承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