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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将房屋抵押借款,儿子继承后称“不知情未签字”,法院:抵押权继续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未还,老父亲去世。其子作为继承人办理了房屋继承过户,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主张抵押是父亲所设,自己不知情、未签字,不应承担抵押责任,起诉请求确认银行对其继承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具有物上追及效力,不因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而当然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上的抵押权在老父亲生前已合法设立并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儿子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承继的是附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而非“干净”的所有权。抵押权设立时只需当时的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无需征得未来的继承人同意,“不知情、未签字”不能对抗已经依法设立的抵押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确认银行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权,儿子应在继承房屋的价值范围内以房屋清偿父亲所欠债务,清偿后的剩余价值归儿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房产时,继承的不只是房子,还包括房子上的权利负担。被继承人生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权不因继承过户而消灭,继承人取得房屋后仍须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抵押债务。继承前应先核查房产是否设有抵押、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评估继承的实际价值。如果债务明显超过房产价值,放弃继承可以避免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如果房产价值大于债务,继承房产并清偿债务后,剩余价值仍归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