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郑某辛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郑某癸与吴某乙系再婚夫妻。郑某癸与前妻育有一子郑某壬,吴某乙与前夫育有一女钱某甲。二人婚后共同生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五名子女。郑某癸于2014年去世,吴某乙于2021年去世。二人生前在某村留有房屋一栋,系夫妻共同财产。
郑某癸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房屋份额未予分割。吴某乙于2016年立下自书遗嘱,载明案涉房屋由郑某甲继承。后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郑某甲等六名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郑某壬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其配偶孙某及子女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为共同被告。郑某壬方辩称其对房屋建造贡献较大,应多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郑某癸与吴某乙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乙所立遗嘱处分了郑某癸的份额,该部分无效,郑某癸的1/2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郑某壬自1999年起长期外出务工,对其父郑某癸生病住院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酌定郑某壬继承份额为1/24。因郑某壬在诉讼中去世,其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孙某、郑某己、郑某庚均表示将份额让与郑某辛。其余原告均表示将份额让与郑某甲。最终判决郑某甲继承案涉房屋23/24份额,郑某辛继承1/24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遗嘱部分无效认定、未尽赡养义务少分遗产及诉讼中继承人死亡引发转继承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遗嘱处分他人份额的效力。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乙所立自书遗嘱将整套房屋指定由郑某甲继承,其中处分郑某癸份额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法应认定无效。郑某癸的1/2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吴某乙及七名子女共同继承。本案明确了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这一基本原则,遗嘱涉及他人份额的部分不发生效力。
其次,关于未尽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郑某壬长期在外务工,其父多次重病住院期间均未回家照料,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尽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份额基础上予以少分,酌定其继承1/24份额。这一认定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引导继承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具有示范意义。
最后,关于诉讼中继承人死亡的转继承处理。郑某壬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配偶及子女作为转继承人参加诉讼,其中三人自愿将份额让与郑某辛,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完整展示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转继承及份额让与等多种继承法律关系的交织适用,对处理复杂家庭房产继承具有参考意义。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吴某乙遗嘱中处分郑某癸份额的部分无效,该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郑某壬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少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各继承人自愿让与份额,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