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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戊与吴某甲系再婚夫妻。周某戊与前妻生育周某己、周某甲(本案原告),吴某甲再婚时带来婚前子女周某乙。二人婚后另生育周某丙、周某丁等子女,家庭成员关系较为复杂。周某戊于1999年去世,吴某甲于2018年去世,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二人生前在某村留有房屋一套,后因采煤沉陷区治理需搬迁,全体继承人共同委托被告周某乙办理搬迁安置事宜。2020年,周某乙代表全体继承人与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共计285639.26元。原告周某甲诉至法院,主张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分得八分之一份额。被告周某乙辩称,原告周某甲与继母吴某甲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应继承吴某甲的遗产份额;且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多數第三人则表示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被告及另一照顾老人较多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戊与吴某甲婚后修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但其中包含案外人围墙排水渠补偿3000元及被告个人装修投入9835.5元,应予扣除。原告周某甲自幼随祖母生活,与继母吴某甲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周某甲成年后对吴某甲探望极少,未尽赡养义务。法院综合考量赡养贡献程度,酌定原告周某甲继承遗产20000元,其余份额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得。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继子女继承权认定、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份额、以及拆迁补偿款中遗产范围界定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处理重组家庭复杂继承关系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继子女法定继承权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属于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周某甲在父亲再婚时随祖母生活,未与继母吴某甲共同生活,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周某甲对吴某甲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仅能继承其生父周某戊的遗产份额。法院对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严格审查,准确界定了继承人的范围,防止了法定继承权的扩大化。
其次,关于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原告周某甲成年后仅探望继母两三次,未参与照料和陪护,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少分,酌定20000元。这一认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引导继承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具有示范意义。
最后,关于拆迁补偿款中遗产范围的精准界定。拆迁补偿款并非全部属于遗产。本案中,围墙排水渠补偿款系案外人财产,被告个人出资的装修款属于其个人投入,法院将上述款项从总补偿款中扣除后,仅就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遗产分割。这一处理厘清了拆迁补偿款中遗产与非遗产的边界,体现了房产继承中“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在拆迁补偿款分割中的具体运用。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原告与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不享有对继母遗产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