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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乙。后两人离婚,张某乙随父亲张某甲生活。张某甲后与赵某甲再婚,张某乙与继母赵某甲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关系。张某乙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婚且无子女,留有人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张某乙去世后,继母赵某甲出具了放弃不动产继承声明书,该房产遂由生父张某甲单独继承。2023年5月,张某甲将该房产以20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原告李某甲作为张某乙的生母,获悉房产被变卖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某乙的遗产207000元,要求分得一半即103500元。被告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张某乙个人合法财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生母李某甲、生父张某甲及有抚养关系的继母赵某甲。赵某甲放弃继承后,遗产应由李某甲与张某甲共同继承。因房产已被张某甲出售变现,法院按照均等原则,判决张某甲给付李某甲遗产折价款103500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遗产形态转化、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认定及法定继承份额分配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处理房产被单方变卖后的遗产分割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关于遗产形态转化后的分割原则。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常出现部分继承人抢先占有或变卖遗产房屋的情形。本案中,案涉房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其生父张某甲独自继承并出售给案外人。虽然房屋的物理形态已灭失,物权已转移给善意第三人,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作为遗产的法律属性。房屋变卖所得的对价款207000元,在性质上属于原房产的替代物,理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各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法院将售房款作为分割标的,有效保障了未实际占有房产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继母法定继承权的认定与放弃。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乙自幼随生父与继母赵某甲共同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赵某甲对张某乙的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赵某甲自愿出具声明放弃继承,系对其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后,案涉房产的份额依法回归生父母双方。
最后,关于遗产的均等分配。在无有效遗嘱且各继承人均不具备法定多分或少分情节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原告李某甲作为生母,依法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定继承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维护了生母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赵某甲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生父母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