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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与被继承人李某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于2002年去世,其母张某乙于2012年去世。案涉房屋原系王某甲与李某壬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村。2019年,该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征收,获得安置房一套及产权调换差价19万余元。
因李某壬去世时未留遗嘱,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依法发生法定继承。由于李某壬先于其母张某乙去世,导致张某乙应继承的份额在其死亡后发生转继承,李某壬的兄弟姐妹(李某乙等五人)由此牵涉其中。同时,李某壬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经核算,案涉拆迁安置权益的50%属于李某壬的遗产。
2021年,王某甲、李某己等子女,以及李某乙等兄弟姐妹,均签署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壬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现原告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安置房及差价补偿款归其所有,并要求各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确认案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判决该财产归王某甲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交织,以及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处理拆迁安置房权益的继承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拆迁安置权益的性质认定。案涉安置房及补偿差价,源于被继承人李某壬与配偶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的征收。在房产继承实务中,房屋形态的转化(从原房屋到安置房及补偿款)并不改变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法院准确认定该拆迁权益由王某甲与李某壬各享有50%份额,其中属于李某壬的50%份额属于其遗产。
其次,关于复杂的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关系。因李某壬先于其母亲张某乙去世,导致张某乙应继承李某壬的份额在其死亡后发生转继承。同时,因李某壬已死,其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这使得李某壬的兄弟姐妹也成为了该房产权益的法定继承人。这种多重继承关系的交织,在房产继承中极易引发纠纷。
最后,关于意思自治与放弃继承。在诉讼前,所有涉案法定继承人通过律师见证出具声明书,明确放弃继承,使得案涉房产份额最终归于生存配偶王某甲一人。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房产及补偿款归王某甲所有,并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本案提示,在涉及拆迁房产的继承中,及时通过公证或见证方式固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避免诉累、顺利实现产权过户的有效途径。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中,全体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