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戊与前妻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长女张某乙、次女张某甲、长子张某丙、次子张某丁。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戊名下。李某于2010年去世,未留遗嘱。此后,张某戊与赵某再婚,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戊个人所有。2022年,张某戊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案涉房屋份额全部留给次女张某甲继承。2024年,张某戊去世。
原告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分割案涉房屋。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辩称,对遗嘱真实性存疑,要求按法定继承。被告张某乙同意按遗嘱分配。被告赵某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原为张某戊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张某戊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张某戊再婚时,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排除了赵某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张某戊去世后,其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张某甲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甲继承案涉房屋7/10的份额,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各继承1/10的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及公证遗嘱执行的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厘清复杂产权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与法定继承。案涉房屋原为张某戊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依法发生法定继承。法院准确界定了李某遗产范围(房屋的1/2),并由其配偶张某戊及四名子女平均继承。经过此番析产与继承,张某戊对房屋的份额增至6/10,四名子女各占1/10。这一步骤清晰梳理了房屋的原始份额,是后续遗嘱继承的基础。
其次,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张某戊与赵某再婚时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戊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有效排除了赵某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权或继承权,保障了张某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自由。
最后,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执行。张某戊通过公证遗嘱,将其享有的6/10房屋份额指定由次女张某甲继承。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且形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张某甲通过继承张某戊的份额及其原本从母亲李某处继承的份额,最终持有房屋7/10的份额,成为房屋的主要权利人。本案判决生动展示了“先析产、后法定继承、再遗嘱继承”的完整逻辑链条,对处理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张某戊与赵某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