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丁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辛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名子女,即长子张某乙、次子张某丁、三子张某丙、长女张某己、次女张某甲、三女张某戊。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登记为张某辛、王某甲、张某甲、赵某甲(张某甲之妻)、张某庚(张某甲之子)五人共同共有,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2011年,张某辛与王某甲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均明确表示在其去世后,案涉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产权份额由儿子张某甲继承。后张某辛与王某甲相继去世。原告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中属于父母张某辛、王某甲合计五分之二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被告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第三人赵某甲、张某庚到庭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五人共同共有,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所立两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告张某甲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主张继承父母合计五分之二的份额,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他共有权人亦无异议,故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公证遗嘱效力认定与共有房产份额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多人共有房屋的遗嘱继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其证明力较高。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辛、王某甲分别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指定由儿子张某甲继承。该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依法认定其合法有效,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其次,关于共有房产中遗产范围的精确界定。案涉房屋登记为五人共同共有,并非被继承人单独所有。在继承时,必须严格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与他人的共有份额。法院确认案涉房屋由五人各占五分之一,被继承人张某辛、王某甲仅各自享有五分之一份额,二人合计五分之二。原告张某甲仅能继承该五分之二份额,而非整套房屋。这一认定厘清了共有产权与遗产的边界,防止了遗产范围的扩大化,是房产继承中“先析产、后继承”原则的典型适用。
最后,关于共有权人权益的保障。房产继承中,若遗产仅为房屋的部分份额,继承后房屋将变为更多主体按份共有,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处分。本案中,其他共有权人赵某甲、张某庚均到庭同意原告继承,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判决份额归属,既实现了遗嘱继承,又兼顾了共有关系的稳定。本案提示,在多人共有房产的继承中,应精确核算被继承人的份额,并关注其他共有权人的意见,以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部分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