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要求分割父母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驳回了实物分割请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女儿出嫁多年,户口已迁出本村。父母去世后,女儿起诉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并实物分割该宅基地房屋。父亲和弟弟辩称,房屋不宜实物分割,女儿已非本户成员,不应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女儿主张自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不因女儿出嫁而丧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儿作为父母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不因出嫁、户口迁出而当然丧失。但案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女儿已非本户成员,要求实物分割房屋、取得具体房间的居住使用权,缺乏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也不利于房屋整体效用的维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但未支持其实物分割、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请求;房屋由在本村且实际居住的继承人继续使用,由使用方按份额向女儿支付折价补偿。
刘颖新律师提示:外嫁女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因出嫁而自动丧失。但“有权继承”不等于“有权实物分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通常只能就房屋价值主张折价补偿,不能要求实物分割、取得具体房间或实际居住使用。建议外嫁女主张继承时,将诉求聚焦于房屋价值对应的补偿份额,而非实物分割或居住使用权;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继承人,应保留房屋建造、翻建、维护的出资证据,以便在折价补偿中合理确定房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