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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房遗赠给单位,患癌女儿要求继承,法院调解:房屋归单位,为女儿设永久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的父母均系某单位退休职工,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存款赠与单位,单位通过微信明确答复接受遗赠,并实际管理存款、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被继承人是父母唯一的孩子,年近七十,无配偶无子女,此时查出患有癌症,急需治疗费用,遂起诉单位要求分割父母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未留遗嘱,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母亲留有合法遗嘱,其份额按遗嘱由单位受遗赠。单位与女儿对房屋分别享有份额。考虑到女儿患癌、无依无靠,其核心诉求是继续在房屋中居住并取得治疗费用,而单位希望将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女儿设立永久居住权,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用于就医诊治;女儿将父母留存的手稿、书籍捐给单位。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将房产遗赠给单位、集体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但受遗赠组织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并实际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当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身患重病、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即便遗嘱本身有效,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也会充分考虑其基本生存权益。居住权制度可以在“所有权归单位”和“子女有房可住”之间实现平衡。建议单位在接受遗赠时保留接受表示和履行义务的记录;继承人面临类似困境时,可以主动主张居住权与折价款相结合的方案,而非坚持实物分割或全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