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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卖房分款,小儿子先违约却要求按协议拿全款,法院:家庭协议要整体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百岁老人与六名子女曾共同签署家庭协议,约定将丈夫留下的五处房屋按六子女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中包含一套公房和一套私房。此后,小儿子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多年后,老人将私房出售,获款近3000万元,分给其他子女各一份,但仅向小儿子支付了200万元。小儿子起诉要求补足差额,主张公房和私房应分别结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协议是各方对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考量结果,而非单独对于某一处房屋的处理,应遵循整体分配原则。小儿子在协议所涉房屋尚未全部完成处分前,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已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其在拒绝分配公房权益的基础上,仅起诉要求获得私房售房款差额,缺乏依据。老人在小儿子违约后仍支付200万元,已使各方总体利益大体符合协议确定的均衡原则,无需再补足差额。法院最终驳回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家庭成员之间就多套房产签订“打包分配”协议后,任何一方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履行、对不利部分拒绝履行。家庭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整体性安排,一方先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拒绝继续按原比例支付差价,法院也不会支持违约方“只要权利、不担义务”的拆分主张。建议签订家庭房产分配协议时,明确各套房屋的分配方式、履行顺序和违约责任,避免一方先占房、后争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