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与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郑某丙与原告方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郑某丙婚前育有郑某甲、郑某乙,再婚时均已成年。方某携16岁女儿王某甲与郑某丙共同生活,王某甲与郑某丙形成抚养关系。郑某丙于2020年去世,未留遗嘱。方某名下有一处房屋,位于某市某区,系其前夫单位公房,2004年房改时方某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抵及补交差价购得。郑某丙名下另有一处房屋,位于某市某区,系其与方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方某诉请确认两套房屋中属于郑某丙的遗产份额,并由其向三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名下房屋系其婚前公房房改取得,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归方某所有,继承部分按夫妻工龄折价款及购房款占原房价比例折算现价值计算。郑某丙名下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由方某继承,方某向三被告支付折价款。法院认定郑某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方某、子女郑某甲、郑某乙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王某甲,四人按均等份额继承。法院判令方某名下房屋归方某所有,方某向三被告支付相应工龄折价款及购房款差价;郑某丙名下房屋由方某继承,方某向三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公房房改后的权属认定、工龄折价款的财产性质及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对房改房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婚前公房房改后的权属。方某名下房屋系其前夫单位公房,方某离婚后经调解取得居住权,2004年房改时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抵及补交差价购得。该房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且工龄折抵及购房款占原房价比例较小,法院认定房屋归方某所有,仅将工龄折价款及购房款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郑某丙遗产予以分割,兼顾了房改房的政策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
其次,关于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王某甲在未成年时随母亲方某与郑某丙共同生活,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与郑某甲、郑某乙享有平等继承权。
再次,关于遗产分割方式。两套房屋均判归方某所有,由方某向三被告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本案明确了房改房工龄折价款的遗产属性、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以及房屋折价分割的适用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