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丙与被继承人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一女陈某甲。林某于2024年5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陈某丙与林某名下留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林某去世后,因各方就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林某的50%份额,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各继承三分之一。被告陈某乙辩称,同意分割,但其在林某生前最后几年承担了较多保姆费及医疗费,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分得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被告陈某丙则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针对陈某乙要求多分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陈某乙提交了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对林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故对其多分主张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案涉房屋中林某的50%产权份额,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均等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与法定继承份额分配争议的案件,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原则。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先析产、后继承”是基本准则。案涉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在被继承人林某去世后,必须先将其配偶陈某丙享有的50%份额析出,剩余50%的份额才属于林某的个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法院对案涉房屋权属的认定,清晰界定了遗产范围,保障了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关于“多尽赡养义务”能否多分房产份额的审查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本案中,陈某乙虽主张支付了较多保姆费和医疗费,但金钱的给付并不等同于主要的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提供主要劳务照料的情况下,法院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认定其要求多分房产份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案判决有效维护了法定继承中“一般均等”的基本原则,防止了继承人仅凭部分资金支出即主张多分遗产的倾向。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某乙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故承担了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