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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继承人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于2012年去世,其父赵某戊于2013年去世。赵某戊与妻子陈某(早年去世)共育有七名子女,除被继承人赵某外,还有赵某己、赵某丙、赵某丁、赵某辛、赵某乙、赵某甲。因赵某己、赵某辛也已相继去世,本案依法发生转继承,李某作为赵某辛的配偶参与诉讼。
案涉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王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赵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去世后,各方就房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按各方认可的份额向五名被告支付折价款。各被告均认可原告享有15/20的份额,五被告各享有1/20的份额,但要求原告按市场评估价支付对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对继承份额无异议。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估价,确定房屋总价后,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由王某向五名被告分别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及转继承交织的继承纠纷,其核心在于房产份额的厘清与房屋归属的实务处理,对同类房产继承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案涉房产的析产与继承份额。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原告作为配偶先享有1/2(即10/20)的产权份额。剩余的1/2作为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由于赵某去世后其父赵某戊仍在世,赵某戊依法继承的份额在其去世后发生了转继承,由赵某戊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原告及部分被告)共同继承。最终各方确认原告享有15/20份额,五名被告各享有1/20份额,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清晰界定了复杂的遗产份额。
其次,关于房屋的归属与折价补偿。在房产继承实务中,若各继承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通常会依据有利于发挥房屋使用效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原告王某占有绝对多数的份额(15/20),其余被告份额较小且较为分散。法院将案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按评估价值计算的折价款,既保障了原告的居住权益,实现了房屋的物尽其用,又公平合理地补偿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利益,是房产继承中最为常见的分割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本案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支付折价款,正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