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房产由长子、次女继承”但未写份额,法院结合赡养与居住事实判60%与40%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长子、次女继承”,但未明确各自的继承比例。被继承人去世后,长子与次女就房产分割比例产生争议。长子主张自己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并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应多分;次女主张遗嘱未写比例,应当均等分割。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仅指定继承人而未明确份额,不能直接视为均等分割,应当结合遗嘱文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生活状况、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长子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承担了主要日常照料和医疗陪护责任;次女仅定期探望。遗嘱将长子列在前位,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继承人对长子付出较多的认可。法院最终判决长子取得房产60%的产权份额,次女取得40%。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中仅写“由某某继承”而不写具体份额,容易在继承人之间引发比例之争。原则上可以参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但如果某继承人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可以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判决其适当多分。建议立遗嘱时尽量写明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或分配比例,例如“长子继承60%,次女继承40%”,避免留下解释空间。如果遗嘱确实未写份额,主张多分的一方应重点收集共同居住、支付医疗费、日常陪护等赡养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