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名下房屋被挂牌出售,母亲与女儿起诉确权,法院调解:房屋归儿子,为母亲设立终身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张阿姨与配偶李先生于1998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宅基地并建成一处房屋。当时儿子李某年仅13岁,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房屋建成后长期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2022年李先生去世后,家人商量将房屋出租,租金用于补贴李某生活。2025年,张阿姨发现李某将房屋挂牌出售并持续下调售价,担心自己晚年无处居住,与两个女儿共同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继承。李某则主张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系父亲生前赠与,母亲和姐姐无权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出资、使用情况复杂,简单判决可能加剧家庭矛盾。张阿姨的真实意愿并非一定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是防止房屋被出售、保障自己晚年有稳定住所。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为张阿姨在房屋上设立终身居住权,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设立后,房屋即使被出售,买受人也须尊重张阿姨的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提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出资并不当然等于父母共有,也不当然等于子女个人独占。当父母担心房屋被子女出售导致自己失去居所时,比起直接争夺所有权,设立居住权是一种更灵活、更容易落地的方案。居住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房屋出售、抵押不影响居住权人继续居住。建议家庭成员在协商房产归属时,将“所有权归谁”与“谁可以住”分开考虑,通过居住权登记固定老人的居住保障;居住权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登记,未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