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子女继承祖宅后房屋灭失,法院:不再享有该宅基地安置补偿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某村民已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其祖上另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原由长辈居住,长辈去世后该房屋长期闲置,后地上建筑物灭失。该村民主张自己通过继承取得祖宅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享有该宅基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资格。村集体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享受“一户一宅”安置利益,无权再就祖宅宅基地主张补偿。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一户一宅”为前提,不属于可以单独继承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已经享受了“一户一宅”带来的安置利益。其因继承取得祖宅房产的,只有在祖宅地上建筑物存在时,才相应享有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祖宅地上建筑物已经灭失,依附于房屋存续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土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该村民不再享有就祖宅宅基地主张安置补偿的资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要求确认祖宅宅基地安置补偿权益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继承的是房屋本身。继承人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继承祖宅房屋后,只能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一旦灭失,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不能据此再主张新的宅基地安置补偿资格。“一户一宅”是宅基地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已享受过宅基地安置利益的村民,不宜将继承祖宅房屋等同于取得新的宅基地资格。建议涉及祖宅继承时,及时对房屋进行必要维护,避免房屋灭失导致土地权益彻底丧失;对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的,注意区分房屋价值补偿与宅基地资格补偿的不同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