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写明“房间只能自己使用”,法院:仅有使用权,不能按遗嘱分拆迁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老母亲生前共育有五名子女,在农村建有一处房屋。二人立下《遗嘱书》,约定小儿子虽已在城里买房,但老家房屋仍为其保留一间空房,“此房间只能小儿子自己使用,如小儿子没有返回,此房间不得出租或变卖”。此后该房屋被征收,小儿子主张自己对遗嘱所指空房享有继承份额,要求按该房间占整座房屋的比例分割安置补偿款。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处分的应当是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可以依法继承的财产权益。仅赋予使用利益、未处分所有权的,不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书》未写明小儿子对空房间享有所有权,仅写明“只能自己使用”“不得出租或变卖”,应认定小儿子对该房间仅有使用权,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屋被征收后,安置补偿款对应的是房屋所有权,小儿子不能依据遗嘱、按照所涉房间的比例主张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小儿子对案涉房屋安置补偿权益仅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不能依据遗嘱单独主张空房对应的补偿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中写“留一间房给某人住”与“留一间房给某人所有”,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仅表述为“使用”“居住”“不得出租变卖”的,通常被认定为赋予使用利益,而非所有权。如果希望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取得房产所有权或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遗嘱中应当明确写明“所有权归某某所有”或“该房产份额由某某继承”,避免使用模糊的使用性表述。同时,遗嘱内容应当具体到可以确定标的物和权利性质,减少身后解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