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者酌情分得的遗产,不能适用转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其子均患有残疾,生活长期依赖被继承人的弟弟照料。弟弟对父子二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直至二人先后去世,并操办了丧葬事宜。被继承人及其子均未立遗嘱。弟弟去世后,弟弟的配偶和子女主张,弟弟对被继承人父子“扶养较多”,有权酌情分得二人的遗产,而弟弟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酌情分得的遗产应当作为弟弟的遗产,由弟弟的继承人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与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在法律性质上不同。酌情分得遗产权是法律基于扶养事实赋予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独立权利,其权利主体并非“继承人”。转继承制度的前提是死亡者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继承权、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弟弟对被继承人父子享有的是酌情分得遗产权,而非继承权,弟弟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因此,弟弟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后,其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其遗产由弟弟的配偶、子女转继承。法院最终认定弟弟的继承人不能通过转继承取得弟弟本可酌情分得的遗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酌情分得遗产权和继承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转继承只适用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不适用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扶养较多者本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不能“接力”主张酌情分得遗产。这提醒实际扶养人:如果希望自己因扶养付出而可能获得的遗产利益最终惠及自己的家人,应当尽早通过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等方式将权利义务固定下来,而不是单纯依赖事后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单纯依靠“尽了扶养义务”这一事实,权利止于扶养人本人,不能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