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承人之间对房屋分割方式争执不下,法院采用“带居住权拍卖”破解僵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配偶年事已高,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希望继续居住;子女则主张出售房屋、分割价款,以便各自解决住房或资金需求。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和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拍卖房屋、分割拍卖款。配偶坚决反对拍卖,认为一旦房屋被拍卖,自己将无处居住。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由全体继承人按份共有,各方对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部分共有人主张拍卖分割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但配偶的居住权益同样应当予以保障,简单拍卖可能导致年迈配偶失去居所。法院最终采用“带居住权拍卖”的方式: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披露该房屋上为配偶设立了居住权(居住至其去世),买受人竞得房屋后须继续保障配偶的居住权益。最终房屋以120.8万元成交,买受人按时支付房款,并及时为配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分割方式僵持不下时,法院并非只有“实物分割”或“折价补偿”两种选择。对于有年迈配偶或特殊困难继承人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探索“带居住权拍卖”等方式,在实现房屋交换价值、满足其他继承人分割需求的同时,保障居住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买受人的效力,拍卖不导致居住权消灭。建议在类似纠纷中,居住一方主动主张居住权益并申请居住权登记,其他继承人理性评估“带居住权拍卖”对房屋成交价格的可能影响,避免因僵持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处置、各方利益均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