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公证遗嘱后又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法院认定遗嘱视为撤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由女儿继承。此后,被继承人在去世前,又将该房屋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了儿子,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但儿子实际并未支付购房款。被继承人去世后,女儿拿出公证遗嘱,主张房产应按遗嘱由她继承,认为父亲晚年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行为并非真实买卖,不能视为对遗嘱的撤回。儿子则主张,父亲生前已将房屋过户给他,遗嘱中涉及该房产的内容已经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在立公证遗嘱后,又将遗嘱处分的同一房产通过买卖方式转移登记至儿子名下,该行为与被继承人此前所立遗嘱中“房产由女儿继承”的内容直接相反。无论儿子是否实际支付对价、买卖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被继承人生前亲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行为本身,即构成对遗嘱中处分该房产内容的撤回。遗嘱被撤回后,该房产已不在遗产范围内,女儿不能依据已被撤回的遗嘱主张继承。法院最终认定公证遗嘱中涉及该房产的部分视为撤回,驳回女儿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并非订立后就一成不变。遗嘱人在生前实施的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将遗嘱中指定由某人继承的房产出售、赠与他人或过户至他人名下,即使未另立新遗嘱,法律上也会被视为对相关遗嘱内容的撤回。继承人持有遗嘱,不等于遗嘱处分的财产必然留到被继承人去世。建议遗嘱人变更财产安排时,及时订立新遗嘱明确撤回旧遗嘱,避免仅以行为方式撤回导致意思表示不清;继承人发现遗嘱处分的财产已被被继承人生前处分时,应理性接受遗嘱已被撤回的法律后果,转而关注该财产处分行为本身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