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病逝,同居男友为老人养老送终,外甥女主张代位继承,法院判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育有一女,女儿与男友交往并共同居住十余年。女儿因病去世后,男友没有离开,以“女婿”身份继续照顾年迈的老人。此后老人与男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男友负责其生养死葬,老人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男友,并办理了公证。男友依约照顾老人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用、聘请护工,老人去世后操办了丧葬事宜。老人的外甥女此时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曾探望照顾老人,要求代位继承房产等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及赠与合同系老人真实意愿,合法有效。男友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对老人的遗产应当按照协议处理。外甥女虽与老人保持联系并探望,但未能证明老人存在将遗产分配给她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外甥女主张代位继承缺乏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外甥女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也高于遗嘱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只要实际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就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约定财产,血缘亲属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优先。建议非亲属扶养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办理公证或留存同步录音录像,并注意保留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开支等履行义务的证据,以便在亲属争产时证明协议真实性和义务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