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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的居住权,房屋被继承人挂牌出售,法院强制执行居住权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与再婚配偶共同居住在一套登记在老人名下的房屋内。老人去世前立下遗嘱,写明房屋所有权归其弟弟,但再婚配偶在未再婚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遗嘱还特别注明“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老人去世后,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弟弟,再婚配偶享有居住权。此后,再婚配偶发现房屋被挂在房产中介出售,担心房屋卖出后自己无处居住,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所有权人名下,但老人通过遗嘱方式为再婚配偶设立了居住权,该居住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影响居住权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居住权益。执行法院依照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居住权登记在再婚配偶名下。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实现“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或他人、居住利益归需要照顾的人”。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应写明居住的条件和期限,居住权人应及时办理登记。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出售房屋的,居住权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居住利益不因房屋流转而当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