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契约与遗嘱就同一房产归属冲突,法院判信托效力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某企业主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将名下多处房产及金融资产装入信托,信托契约约定其中一套房产归次子所有。数年后,该企业主又立下遗嘱,写明同一套房产由长子继承。企业主去世后,长子持遗嘱主张房产归其所有,次子则依据信托契约主张权利。双方就同一房产的归属诉至法院。
根据《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均可作为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根据信托法原理,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族信托契约设立在先,信托财产已经依据信托法的规定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委托人不再对该房产享有可以遗嘱处分的个人所有权。遗嘱订立在后,但遗嘱处分的标的已不属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遗嘱中涉及该房产的内容与信托契约冲突,不能对抗信托契约的效力。信托法相对于民法典继承编属于特别规定,信托契约的效力优先于遗嘱。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归次子所有,遗嘱中涉及该房产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刘颖新律师提示:家族信托与遗嘱并非可以随意并存的“双保险”。房产一旦有效装入信托,即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委托人不能再通过遗嘱处分该房产。信托契约与遗嘱就同一财产发生冲突时,信托效力优先。建议在设立家族信托后,及时梳理遗嘱内容,将已装入信托的财产从遗嘱处分范围中剔除,避免身后子女因“信托说归谁、遗嘱说归谁”产生争产。信托的设立涉及财产独立性、受益人安排、税务筹划等复杂问题,建议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完成,确保信托目的合法、财产来源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