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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无权主张父母原宅基地房屋的搬迁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在农村拥有一处宅基地院落。子女中有一人早年已与父母分家,并另行申请取得了自己的宅基地。父母去世后,原宅基地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产生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各项补助奖励等补偿款。已分家的子女主张自己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分割全部搬迁补偿款;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未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则提出异议,认为已分家的子女无权分得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补偿利益。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设定,已分家并另行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子女,其宅基地利益应随新设户享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搬迁补偿中,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的安置和补偿利益,与已分家子女的新设户宅基地权益分属不同主体,不属于其可继承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原宅基地上房屋产生的搬迁补偿,应区分不同部分确定归属。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等对应房屋价值的补偿,属于父母遗产,已分家的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应得份额。但宅基地区位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相关的安置利益,系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已分家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其宅基地利益已随新设户享有,不再对父母原宅基地使用权主张补偿利益。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价值对应的补偿款由全体继承人依法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补偿利益归未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共同居住子女享有,已分家子女不参与该项分配。

 

刘颖新律师提示: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不是“一整块遗产”。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的法律属性不同:房屋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以成员资格为前提,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不能再回头主张父母原宅基地的补偿利益。建议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时,先区分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部分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再确定各继承人的可继承范围。已分家的子女如果对房屋建造有过出资或翻建投入,可以就房屋价值部分主张相应权益,但不能将宅基地补偿整体纳入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