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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主张借名买父母房屋,法院结合出资与赡养事实判其继承80%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前育有三个子女。母亲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三弟支付,房屋交付后也由三弟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三弟因自身不具备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与母亲协商借用母亲名义购买。父母去世后,三弟主张该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且自己长期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继承80%的份额;长子则主张房屋系父母自有资金购买,应按法定继承三人均分。次子认可三弟所述事实,并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将其应得部分归三弟所有。各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弟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借条、银行流水、装修合同及居住缴费凭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购房款由其实际支付、房屋由其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借名买房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三弟长期为父母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陪护就医,并承担了父母部分丧葬费用,可以认定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次子自愿放弃继承份额,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三弟继承80%的份额,长子继承2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发生在亲属之间时,书面代持协议往往缺失,法院需要结合出资凭证、贷款偿还记录、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装修投入、家庭成员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仅凭“登记在父母名下”不能直接否定子女的实际出资权益,但主张借名的一方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中主张多分。建议借名买房时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全部出资流水和占有使用证据;赡养父母过程中注意留存医疗费票据、陪护记录、丧葬开支凭证等材料,以便在继承纠纷中同时主张物权确认和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