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赠房给孙女并约定终身居住,孙女继承后要求腾房,法院判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妇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院落,出资购置后登记在小儿子名下,属于附条件赠与,所附义务是保障老夫妇终身居住使用。小儿子去世后,其女儿作为继承人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利。此后,孙女要求爷爷奶奶搬离房屋,主张自己作为权利人有权收回房屋。老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居住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一并承继附着于该财产上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儿子名下,但其来源于老夫妇出资购置和分家安排,赠与明确附有保障老夫妇终身居住的义务。小儿子去世后,其女儿作为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一并承继赠与所附的居住保障义务。孙女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爷爷奶奶腾房,违反了赠与所附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和敬老美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孙女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确认老夫妇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
刘颖新律师提示: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约定保留居住权的,属于附义务赠与。受赠子女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房产时,须一并承继赠与所附的居住保障义务,不能以“房产已登记在我名下”为由要求老人搬离。建议老人赠与房产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写明居住条件、期限,并尽可能办理居住权登记,增强对抗效力。继承人接受房产时也应注意核查是否存在附随的居住、赡养义务,避免因继承房产而陷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