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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子女继承军产房,法院:政策未禁止继承,但分割须符合军队规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配偶育有一女一子,女儿早年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儿子一直留在国内与父母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名下有一套军队干休所的军产房,系以成本价购买,登记在被继承人个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相继去世后,女儿回国主张继承房产份额。儿子提出异议,认为军队住房政策不允许外籍人员继承,姐姐无权取得房屋。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相应产权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不因国籍而丧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军产房虽在交易、处分上受军队政策限制,但被继承人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本身属于其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军产房的继承资格与普通房产并无本质区别,子女不因加入外国国籍而丧失法定继承权。但军产房的权属变更、分割方式须符合军队住房管理规定。经向军队干休所及其上级单位核实,相关政策并未禁止外籍子女继承军产房产权份额,只是对房屋的出售、出租、转让对象有所限制。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继承案涉军产房40%的所有权份额,儿子继承60%的所有权份额,儿子向女儿支付相应的遗产分割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军产房继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被继承人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军产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子女的国籍不影响继承资格。但军产房的过户、分割和后续处分须符合军队住房管理政策,法院通常会向军队房管部门核实政策后再确定分割方式。如果继承人之间对军产房归属争议较大,可以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向其他方支付折价款,避免因政策限制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