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欠债30万,唯一住房面临拍卖,法院:先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留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向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未按期还款便意外去世。其名下与丈夫共有一套价值55万元的房屋,被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继承人有配偶、两个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银行起诉要求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优先清偿贷款。被继承人的配偶提出,两个子女尚未成年,配偶收入不稳定,若房屋被拍卖,全家将无房居住,请求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系被继承人个人投资所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房屋价值55万元,先析出配偶的一半即27.5万元,剩余27.5万元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两个未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配偶收入不稳定,若不留必留份将影响子女的基本生存和教育。法院最终判决:在被继承人27.5万元的遗产范围内,先为两个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7.5万元,剩余20万元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四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颖新律师提示:被继承人欠债,唯一住房并非必然被整体拍卖。分割遗产时,须先析出配偶的共有份额,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债务。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在遗产分割中受到优先保护。建议继承人在面对被继承人债务时,主动向法院说明家庭成员的未成年、无收入等情况,主张必留份;债权人也应了解遗产的实际范围和必留份规则,合理预判清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