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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尚未出生的孙子”继承房产,孙子出生后主张受遗赠,法院判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前,儿子已婚但尚未生育。老父亲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我走后,我的房子留给儿子将来生的孩子”。遗嘱由老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老父亲去世后第二年,儿媳生下一名男婴。孙子成年后,依据遗嘱主张受遗赠取得房产。老父亲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老父亲立遗嘱时孙子尚未出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遗嘱应属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立遗嘱时虽无孙子,但遗嘱明确指向“儿子将来生的孩子”,属于为未来出生的孙辈设定遗赠。孙子出生后为活体,依法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备受遗赠人资格。孙子成年后知道受遗赠事实,在六十日内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有效,孙子依法受遗赠取得房产。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为尚未出生的孙辈设定遗赠。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备受遗赠人资格;出生时为死体的,遗赠不发生效力。但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不能因为“是爷爷留给我的”就默认取得。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写明受遗赠人的身份指向(如“儿子某某将来生育的子女”),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孙辈成年后得知遗嘱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或诉讼等方式固定接受证据,避免因逾期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