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成年继子女照顾继父十余年,法院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前妻育有子女,前妻去世后再婚。再婚时,现任妻子带来的子女已成年,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未接受过被继承人的抚养教育。但被继承人晚年患病多年,继子女长期负责其日常照料、陪同就医、支付养老院费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由继子女操办丧葬。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名下留有一处房产。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主张继子女没有继承权,继子女则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司法实践中,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不只看继父母是否抚养了未成年继子女,还要看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尽了长期、稳定的赡养扶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子女虽在被继承人再婚时已成年,未接受被继承人的抚养教育,但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被继承人患病期间承担了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和养老院费用,去世后操办丧葬,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赡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的赡养付出,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共同继承房产。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子女的继承权并非一律取决于继父母是否抚养过自己。成年继子女长期赡养继父母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从而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主张继承权的继子女,应注意保留共同居住、支付医疗费、养老院费用、陪同就医、操办丧葬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赡养事实证据链。亲生子女若否认继子女的继承权,需要举证证明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或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