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女儿出资翻建农村父母房屋并持遗嘱,法院判房屋归女儿,孙女代位继承主张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母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院落,登记在老父亲名下。儿子早年去世,孙女随母亲搬至城区生活,户口亦不在本村。女儿系城镇户籍,长期照顾父母。数年前,经父母同意,女儿独自出资对院落进行了翻建。父母生前与女儿签订协议,明确院落赠与女儿,由女儿负责养老送终,协议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确认。父母去世后,孙女主张作为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份额。女儿则依据赠与协议和出资翻建事实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儿虽为城镇户籍,但其经父母同意独自出资翻建房屋,并有村委会出具的出资证明和多名证人证言佐证。父母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确认,内容合法有效。案涉院落中属于父母原房屋的价值部分,已通过赠与协议处分给女儿。孙女虽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但其可代位继承的仅是儿子有权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而父母已通过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将房屋权益处分给女儿,孙女代位继承的标的已不存在。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女儿所有,驳回孙女要求代位继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或取得农村房屋,不能仅凭法定继承权。如果老人通过赠与协议、遗嘱等方式将房屋明确处分给某一子女,且该子女有实际出资、长期照顾等事实支撑,法院通常会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代位继承人只能代位取得被代位人(先去世子女)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老人已通过合法方式处分了房产,代位继承的标的不复存在。建议涉及农村房屋的家庭,老人健在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和赡养安排,并保留出资凭证、见证人证言等证据,避免身后子女之间因房产归属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