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后债务超过房价,继承人只在房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向债权人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便去世。其名下留有一处房产,经评估实际价值65万元,另有少量存款。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但认为债务超过遗产价值,不应由继承人用个人财产补足。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人偿还全部70万元借款及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房产65万元及少量存款,合计不足70万元。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但不对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承担个人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超出的债务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如继承人自愿偿还,法律不禁止。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房产的同时继承债务,但清偿责任有法定上限——以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房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继承人不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补足差额;债权人也不能要求继承人“父债子还”超出遗产范围。如果债务明显超过遗产价值,继承人可以权衡是否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实际占有、处分遗产,避免因“说放弃、实际占有”被认定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