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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拆迁时宅基地确权给了弟弟,法院:确权不改变遗产性质,安置房仍属父母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前在农村拥有一处祖宅,院内房屋均为二人所建。父母相继去世后,该宅院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时,宅基地使用权被确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该子女以个人名义与拆迁方签订腾退协议,置换了一套安置房,并领取了装修补助和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他子女要求分割安置房及补助款项,该子女则主张宅基地已确权给自己,安置房和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不是父母遗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拆迁安置利益是否属于遗产,取决于其来源财产的权利归属,而非拆迁环节的确权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宅院系父母生前所有,院内房屋由父母所建,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遗产。拆迁安置房、装修补助、逾期交房违约金,均是原宅院宅基地与房屋的转化形态。拆迁时宅基地确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仅是拆迁流程中的手续安排,不产生改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不能据此认定安置房和补偿款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该子女主张拆迁利益归其个人所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父母生前已将宅院赠与其或存在其他权属变更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认定安置房及装修补助、违约金均属于父母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分割。

 

刘颖新律师提示:祖宅拆迁时,宅基地确权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不等于该子女当然取得全部拆迁利益。只要祖宅和院内房屋原本属于父母,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就是父母遗产的转化形态,确权登记只是拆迁程序中的手续,不排除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建议家庭成员在拆迁启动时,先就被拆迁财产的权属和继承份额达成书面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及时通过诉讼确认遗产性质,避免拆迁利益被登记名义人独占。其他继承人发现拆迁利益被一方领取后,应注意收集祖宅原始权属、建房出资、父母生前占有使用等证据,以证明拆迁利益的遗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