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只写了月和日,没写年份,法院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子拿出一份老父亲的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继承。遗嘱由老父亲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处写的是“10月1日”,没有写年份。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缺少年份,无法确定订立时间,应属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虽由老父亲亲笔书写并签名,但落款处只有月和日,没有年份,不符合“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日期是判断遗嘱人订立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多份遗嘱何者在后的关键依据,缺少年份导致形式要件不完整。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对遗嘱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提出异议,儿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补正。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自书遗嘱的“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只写月日、只写年份月份、日期涂改无法辨认的,都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日期看似小事,却是遗嘱形式要件的硬性要求。建议立遗嘱时用完整、清晰的日期标注落款,避免因一个年份的缺失导致整份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