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凭遗嘱享有居住权,房子被继承人卖掉后,法院强制执行居住权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再婚后与配偶共同居住在一套登记在老父亲名下的房屋内。老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写明房屋所有权归其弟,但再婚配偶在未再婚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遗嘱还特别注明“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老父亲去世后,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弟,再婚配偶享有居住权。此后,再婚配偶发现房屋被挂在房产中介出售,担心房屋卖出后自己被赶出家门,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所有权人名下,但老父亲通过遗嘱方式为再婚配偶设立了居住权,该居住权经生效裁判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影响居住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居住权益。执行法院依照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居住权登记在再婚配偶名下。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即便房屋所有权归他人,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应写明居住的条件和期限,并确保居住权人及时办理登记。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出售房屋的,居住权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登记,保障自身居住权益不因房屋流转而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