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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指定“家族基金会”管理房产,法院认定构成遗嘱信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经营企业,名下拥有多处房产及金融资产。被继承人在去世前亲笔书写遗嘱,明确表示不分割名下遗产,而是成立“家族基金会”,指定妻子和兄弟作为管理人,子女亲属为受益人,并详细规划了房产等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方式,写明“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子女与其他继承人因遗产处理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遗嘱中未出现“信托”字样,但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的,法院可以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第三方进行管理,指定了管理人和受益人,明确了管理方式和财产用途,并要求实现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上述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识别为被继承人希望通过遗嘱设立信托。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信托目的合法。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有效,依法成立遗嘱信托,房产等遗产应按信托文件管理,而非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信托是房产等重大财产传承的一种特殊安排。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受托人管理房产,指定受益人享有居住或收益权益,实现“所有权不分割、利益归子女”的效果。遗嘱中未写“信托”二字,并不当然妨碍法院根据遗嘱内容认定信托关系,但表述模糊会增加争议风险。建议有类似安排意愿的,在遗嘱中尽量写清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人范围、房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方式,必要时通过专业机构协助订立,避免因内容不明确导致信托无法执行、最终回归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