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多年后母亲购房改房,法院:已故配偶工龄折价利益属于遗产,子女有权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于1995年病逝,生前与老伴共同承租单位一套公房。2002年房改时,老伴以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购房时折算了老父亲34年工龄、老伴35年工龄,房屋登记在老伴一人名下。2019年,老伴将房屋以374万元出售。女儿此时提出,父亲去世时房屋虽未购买,但购房时折算了父亲的工龄,这部分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父亲的遗产,要求分割售房款中相应的折价款。老伴则认为,房屋是自己后来购买并登记的,与已故丈夫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相关规定,购公房时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所产生的购房折价利益,构成已故配偶的遗产,应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性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老伴名下,但购房时依国家政策折算了已故配偶的工龄,该工龄优惠属于政策性福利,其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工龄优惠不是对房屋产权的直接分割,而是购房成本因工龄折算而减少所对应的财产利益,这部分利益不因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而消灭。法院最终参照购房时工龄折扣对应的价值占购房款的比例,结合房屋出售价格,核定已故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中属于遗产的份额,判决老伴向女儿支付遗产折价款74万元。
刘颖新律师提示:房改房购房时折算了已故配偶工龄的,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不因房屋登记在在世一方名下而当然归登记人所有。继承人主张这部分遗产时,需要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工龄证明、购房合同等材料,以证明已故配偶工龄确实被折算。建议在处理房改房继承时,不要只看产权登记,要核查购房时是否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如果使用了,其他继承人有权主张相应的折价补偿。在世一方出售房改房的,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遗产价值可能随房价上涨而增值,计算时应以实际出售价格为基础合理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