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后去世,房屋虽无权属证书,法院认定居住使用利益可作为遗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老伴均系城镇居民。2000年,被继承人在某村获得宅基地一处并自建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一直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被继承人意外死亡,其父母、与前妻所生子女和老伴因该房屋发生纠纷。父母和子女要求确认各自应继承的房屋份额,老伴则要求对房屋评估拍卖、分割价款。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益。财产性权益既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与老伴均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房屋权利存在瑕疵,现行法律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住宅,该房屋暂不具备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由公权力介入处分的条件。但该房屋系被继承人生前取得并实际占有使用,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目前具体表现为居住使用价值。这种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法院最终确认各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但在房屋具备合法处分条件前,由老伴继续居住使用,暂不进行实物分割或拍卖。
刘颖新律师提示: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即使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本身的权利存在瑕疵,但被继承人生前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所形成的财产利益,仍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不过这种继承通常受到限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拍卖、变卖或实物分割,而是确认各继承人的份额,维持房屋现有使用状态,待将来具备合法处分条件时再行处理。建议涉及此类房屋的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重点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和实际使用事实,而非执着于要求分割实物或价款;同时注意,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本身存在法律风险,不宜以此作为取得农村宅基地权益的途径。